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派的代理销售人员擅自进行现货销售活动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