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会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