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合格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凭证日期、凭证编号、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二)经济业务事项摘要、会计科目、金额;

(三)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四)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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