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完整进行审核。原始凭证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凭证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

(二)出具凭证单位的名称、印章或者填制人姓名;

(三)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四)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五)经办人员姓名;

(六)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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