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会计条例/第三章 会计核算第十八条已废止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完整进行审核。原始凭证应当具备下列内容:(一)凭证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二)出具凭证单位的名称、印章或者填制人姓名;(三)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四)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五)经办人员姓名;(六)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