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房地产开发、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格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注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