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应予补缴,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