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章 民用建筑节能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