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已修改对在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