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修改实行民用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制度,未经认定的不得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