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和电力电缆保护区内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