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危害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