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电力设施保护实行政府、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