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电力设施包括已建、在建的发电、变电、电力线路、电力调度设施以及其他有关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