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责任区的责任人未履行清扫保洁责任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