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预防和治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流域内省所辖各市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县的主要镇,城镇污水排放系统应当与雨水排放系统分开设置。城镇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其他城镇根据城镇规模和经济状况等条件,逐步进行污水排放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