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预防和治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区域产业结构,严格限制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淘汰高污染的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减少向水体排放污染物。鼓励再生水开发利用,鼓励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工业污水、废水排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