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八条已修改从事地方志编纂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兼职从事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