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少数民族地区应当有少数民族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书的编纂工作。

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出版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两种版本的地方志书。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