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少数民族地区应当有少数民族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书的编纂工作。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出版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两种版本的地方志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