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收集,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二)贮存,是指将危险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三)利用,是指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四)处置,是指改变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危险废物的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