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