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护管理第七条已修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执行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和养护专项工程计划及方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