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和养护专项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