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