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在高速公路上运输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发生险情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排除险情,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