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路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滞留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或者货物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进行转移处理,费用由车主承担。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