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中有关爱国卫生工作规定的组织和个人,有关部门未予以处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爱卫会有权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