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有效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中有关爱国卫生工作规定的组织和个人,有关部门未予以处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爱卫会有权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