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四条有效对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二)在爱国卫生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效益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