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创建卫生城市。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公共厕所。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