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实行总量控制,计划开采。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应当逐步减少许可水量直至完全取消。地下水已经严重超采的地区,严禁新建地下水取水设施,不再新批并逐步压减地下水取水单位和取水量。地下水超采区或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或禁止开采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和地下水人工回灌工程。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