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凡需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采取节水措施,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在城市规划区和独立工矿区,应当建设污水处理厂,防止水污染,积极推行中水回用,节约用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