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小城镇和村屯建设,积极推动农民住房改造,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减少挖取碱土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