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禁止毁林毁草开垦耕地、围垦湿地和围湖造田。对已开垦和围垦的耕地,应当依法有计划的限期退耕还林、还草、还水。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水库、江河、湖泊等水域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还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