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文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管理权限由发证机关撤销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