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文条例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