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已修改人参种植档案、人参产品质量档案、人参及其产品经营台账的样式,由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各自建立档案的检查指导。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