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林下参,是指播种或者移栽在山林中自然生长的人参,产品包括野山参和移山参;
(二)野山参,是指播种在山林中自然生长的人参;
(三)移山参,是指移栽在山林中具有部分野山参特征的人参;
(四)鲜人参,是指采收后未经加工的新鲜人参;
(五)红参,是指以鲜人参为原料,经过刷洗后,蒸制、干燥的人参产品;
(六)生晒参,是指以鲜人参为原料,经过刷洗后,晒干或者烘干而成的人参产品;
(七)大力参,是指以鲜人参为原料,经过刷洗后,除须、烫制、凉水漂凉、干制的人参产品;
(八)保鲜参,是指以鲜人参为原料,经过刷洗后,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剂保存的人参产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