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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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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检验鉴定
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从事人参检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资格。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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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