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销售标注野山参和移山参的产品,应当符合GB/T18765《野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和GB/T22352《移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的标准要求。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