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三章 种植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人参种植者应当建立人参种植档案。人参种植档案自人参收获后保留期限不少于二年。人参种植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种植者姓名或者企业名称以及住址等基本信息;(二)种植地块位置和土壤检测报告;(三)使用的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日期;(四)病、虫、鼠、草害和其它灾害发生和防治情况;(五)种植日期和收获日期;(六)质量安全检验情况;(七)销售去向。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