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二)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等级范围,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