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