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二章 组织制度第十八条有效职工代表中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女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女职工在本单位所占比例;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单位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职工代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