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职工代表中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女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女职工在本单位所占比例;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单位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职工代表。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