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条已修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的义务,并有权对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