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的义务,并有权对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