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灾害(以下统称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其他减轻气象灾害等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