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灾害(以下统称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其他减轻气象灾害等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