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防御措施第二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及相邻省份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