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应当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从政府储备的土地中供应。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