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方式取得;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采取划拨方式的除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