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租赁第二十三条已废止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估价结果拟定标底或者底价,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确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其具体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