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一条已废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拟定标底或者底价,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确定。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底价应当保密。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